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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财经】

外观设计专利遭侵权 一把椅子获赔17万元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霸州市H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胡某享有的“椅(CT-605-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支出2万元。

  胡某为“椅(CT-605-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产品经过长时间销售,在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2016年8月胡某发现霸州市H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外观相同的产品。在2016年9月8~11日第二十二届中国国际家具博览会期间,H公司在展会上展出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近似的椅子,胡某认为H公司的行为已涉嫌专利侵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17年1月9日,胡某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诉霸州市H公司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委托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并对模具及库存产品销毁处理,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支出共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H公司作为一家生产型的外贸企业,其产品销往美国、南美洲等国家和地区,且其公司宣传册中展示了被控侵权产品,系以生产者的身份对外进行宣传。其次,H公司在庭审中承认生产及销售过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同的椅子样品。综上,法院判定H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钱航:

  本案件主要有两点,其一是事实认定部分,我国司法解释规定“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而此处判断相同或相近的标准则是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入手,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及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其二是认定侵权后的赔偿问题。对此,我国法律规定采取了递进式的判断标准,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实际损失和所获利益都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最极端的情况,即以上三种标准都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则可以根据多种因素,判定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报记者 徐军 赵琦


科技金融时报 【财经】 00004 外观设计专利遭侵权 一把椅子获赔17万元 2017-08-15 2 2017年08月1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