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 被解约时企业需要赔偿
郑先生在某单位工作了30多年,后来企业改制为乙单位。郑先生的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单位方面并没有为郑先生办理退休手续,而是安排他继续从事保安工作,郑先生也没有享受相关退休待遇。后来,单位认为郑先生的年龄偏高,提出要辞退郑先生。郑先生认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但是单位认为,郑先生已经过了退休年龄,就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了,在其从事保安工作的时间里,单位也正常发放工资,所以将其解雇后不该赔偿。郑先生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什么是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一般来讲,法定劳动年龄是指年满十六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
达到退休年龄仍工作,按何关系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如果劳动者仍留在原单位工作则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如郑先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未办理退休手续,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延续。
用人单位解约应赔偿郑先生
本案中,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年龄偏高而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依法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这与郑先生的年龄无关。用人单位以郑先生年龄偏高为由解除合同,属于违法单方解除,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吕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