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权利受损提起诉讼 为什么法院却不予受理
姚某在一家公司上班9个月以来,公司一直没有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半个月前,她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其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因遭到拒绝,姚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可明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明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全国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可法院就是要求姚某必须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甚至在姚某的坚持之下,作出了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法院为何会如此裁定。
律师指点: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当。
一方面,立案登记不等于“有诉必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即实行立案登记制。但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对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不予受理。换句话说,就是法院对于当事人起诉,并非“有诉必立”,而是应当从管辖、期间、前置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再切合实际作出处理。另一方面,姚某所述情形应当实行“仲裁前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指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表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也就是说,对于所列纠纷,非经过仲裁机构的实体审理,是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仲裁前置”。正因为姚某与公司之间属于第(二)项且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了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