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洗后一个月才发现衣服“破相” 能索赔吗?
法院:质量异议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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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6日,汪女士在三门一家服装商店购买了一件杰尼亚风衣,价格为27600元。2016年1月21日,她将风衣拿到三门某洗衣店干洗,洗衣费用30元,店家收下风衣,出具一份洗衣凭证给汪女士,上面记载了当时衣服存在的油渍、磨损等瑕疵情况,并写明如洗衣质量有问题,客户需在取衣24小时内提出。汪女士签字确认。
五天后,洗衣店通知汪女士将风衣取回,因为汪女士是该店的白金会员,可以打七折,于是,她支付了21元的干洗费,取回风衣后,把洗衣凭证交还了洗衣店。
过了几天,汪女士称自己把风衣拿出来穿,发现衣服全部褶皱,已失去原有的形状和样貌。为此,她向店家反映情况,店家收下后表示会妥善处理,恢复正常。几天后,汪女士得到店家的回复说,衣服依旧褶皱,已无法修复。
汪女士认为,洗衣店提供的洗衣服务质量存在瑕疵,造成了衣服被损坏,洗衣店已构成违约。2016年2月23日,汪女士将洗衣店起诉至三门县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27600元。
洗衣店辩称,汪女士将衣服送来清洗时就已经有磨损存在,而且当时已经签字确认,衣服的褶皱不是该店造成的,这些在当时的洗衣凭证中已载明。此外,洗涤后的衣服有质量问题应当在24小时内提出,汪女士事隔一个多月后才提出,已经远远超出双方约定的质量异议期。
法院认为,汪女士与洗衣店达成的《洗衣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由洗衣店出具经汪女士签字确认的洗衣凭证为凭,应确认为有效。
涉案衣服从购买到洗涤已过一年多时间,汪女士在向洗衣店交付衣服时已经确认衣服存在油渍、磨损等瑕疵。不过,汪女士提出《洗衣服务合同》中约定的24小时的异议期系格式条款,所以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上述条款系洗衣店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洗衣店应以合理的方式提醒汪女士注意该条款的内容,洗衣店未履行上述提醒义务,反而将该条款的字体缩小,存在一定的履行瑕疵。但汪女士在洗衣店交付洗好的衣服后负有及时检验的义务,异议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汪女士在取衣的一个多月之后才提出异议,已超过合理的异议期,故应视为汪女士对洗衣质量无异议。
综上所述,法院驳回了汪女士的诉讼请求。关于异议期问题,法院建议洗衣店与有关部门协商,合理确定异议时间,并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该内容,以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朱曙光 鹿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