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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法律】

合同签订后 发现对方被列入失信名单 可以单方中止合同

  尹某与李某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尹某必须在一个月内,向李某提供价值29万余元的货物,而李某则必须在收到货物后的三日内向尹某付清货款。事后,尹某发现李某因为有多起拖欠货款纠纷,经法院判决后没有按期履行,而已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为保证自己的货款不会出现同样的后果,尹某当即向李某提出中止履行合同,只有在李某向尹某付清货款作为担保之后,才同意恢复供货。李某不仅坚决反对,并以尹某的行为将构成违约为由,威胁尹某必须向其承担支付10万元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像尹某这样的情况究竟能否单方中止履行合同?

  律师指点:尹某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涉及到一个不安抗辩权问题。《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与之对应,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严重恶化时,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其条件为: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履行义务;二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

  本案情形恰恰具备了对应要件:一方面,尹某应当向李某供应货物、李某应当向尹晓湘支付货款,尹某的履行行为在先,李某的履行行为在后,表明双方互负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指出,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正因为李某由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已经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决定了其属于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故虽然尹某负有先履行义务,但鉴于作为后履行义务的李某已经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决定了尹某可以以中止履行合同、要求李某提供担保的方式,行使不安抗辩权,且并不属于违约。

  颜梅生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07 合同签订后 发现对方被列入失信名单 可以单方中止合同 2016-12-27 2 2016年12月2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