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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法律】

儿子去世后,儿媳带着孙子改嫁 老人身后谁享有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作为一项继承法律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项权利看似简单,其中却有不少说道,处理不好还可能影响家庭和谐。那么,这当中究竟隐藏着哪些法律关系呢?

  什么是代位继承?

  孙某的父亲于2010年5月因车祸离世。2015年6月,孙某的爷爷(其老伴已去世多年)又因病亡故,生前没有立下遗嘱。老人有两个儿子(即孙某的父亲孙甲和叔父孙乙)、一个女儿即孙丙。孙某的爷爷去世后留下楼房一套、存款10万元等遗产。孙某得知后找到其叔父、姑姑(即孙乙、孙丙),说明该遗产应有自己的继承份额。孙乙和孙丙以他们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由拒绝与孙某平分遗产。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行使自己的代位继承权。法院认为,原告爷爷的父母、配偶都已过世,所以原告爷爷的遗产应由其子女继承,但孙某爷爷的一个儿子先于老人死亡,因此判决孙某与孙乙、孙丙享有同等继承权。

  说法: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取得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孙某与孙甲系父子关系,孙某父亲生前对老人履行了赡养义务,故孙某有代位继承权,享有其父有权继承遗产的份额。

  谁享有代位继承权?

  方某与丈夫婚后育有一女芳芳,与婆婆姚某共同生活。由于丈夫的弟弟与婆婆感情不和,平常主要由方某夫妇赡养姚某。2002年5月方某的丈夫因病去世。三年后,方某再婚,婚后一如既往地精心照料前婆婆,双方情同母女。不幸的是,方某在2013年初的一次意外灾害中死亡。2015年10月,姚某因病辞世。针对姚某遗留下的一处房产,芳芳诉至法院,要求与叔父共同继承。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了原告的代位继承权。

  说法:依照《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方某是其前婆婆姚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法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因此,即使方某再婚,但只要其对婆婆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其女儿芳芳仍可依照法律规定代位继承奶奶姚某的遗产。关于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最高法意见》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也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如何确定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

  张老汉有一子一女,儿子早年因意外事故去世,儿媳随后带幼子改嫁他人。不久前,张老汉因突发心肌梗塞抢救无效死亡,身后遗留下了20余万元的财产。张老汉的女儿处理完父亲的后事,正在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时,早已改嫁他乡的前儿媳却找上门来,要求本人分割前公公的遗产,儿子代位分割其父的继承份额。张老汉的女儿却认为,兄长已故去多年,嫂子也早就改嫁他人,只有自己才是父亲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说法:张老汉的儿子去世后,前儿媳已改嫁他人,没有《继承法》第十二条“对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规定的特定情形,因此无权继承张老汉的遗产。但是,老人的孙子却有权行使代位继承权。对此,《最高法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本案中,虽然孙子被母亲“带子改嫁”,成了别人的继子,但并不影响其代位自己的亲生父亲继承爷爷遗产的权利。因此,对于张老汉的遗产,他的女儿和孙子都享有法定的继承权。至于代位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情况下,不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少,亦不受辈数的限制,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即两个或两个以上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数参与平分遗产。

  张兆利 王晓芹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07 儿子去世后,儿媳带着孙子改嫁 老人身后谁享有代位继承权 2016-12-27 2 2016年12月2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