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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法律】

无资质者承建住宅工程 民工受伤房主也需担责

  谭某在宅基地处建造三层楼,发包给无任何建筑施工资质的包工头朱某承建。朱某承包后,雇佣庞某等人从事辅助工作。庞某在搬运砖块时,被工地上空坠落的物件砸伤,花去医药费10余万元。后经鉴定,庞某构成九级伤残,发生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20万元。对庞某的损失,朱某只愿赔偿12万元,剩余部分要庞某找房主谭某负责赔偿。但谭某认为,自己已把工程给了朱某,自己只负责支付工程款项和验收,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均与他无关,因而拒绝赔偿。

  庞某因无法拿到全额赔偿,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谭某赔偿他剩余的8万元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承包人朱某和发包人谭某应当对受害人庞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庞某已经从朱某处拿到12万元赔偿款,而且庞某现在只诉请谭某赔偿其剩余8万元损失,故对庞某的诉请予以支持。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农民自建三层住宅要遵守《建筑法》的规定。原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对于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据此可以认定农民自建三层(含三层)以上住宅的建筑活动适用我国《建筑法》。而《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即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建筑施工资质。

  其次,发包人谭某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施工者朱某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谭某未尽审查义务,存在选任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定,由朱某与谭某对庞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承包人朱某已赔偿庞某12万元赔,所以,受害人庞某只选择将发包人谭某起诉到法院是可以的。

  潘家永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07 无资质者承建住宅工程 民工受伤房主也需担责 2016-12-27 2 2016年12月2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