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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法律】

不给员工缴医保,既输官司又赔钱

  日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一企业因为没给员工缴纳医保,员工受伤后向用人单位索赔,结果法院一审判决员工的医保损失都由这家单位承担。

  2010年7月,江西籍外来建设者张先生进入绍兴市某公司工作,出于种种原因,企业并未为张先生缴纳医疗保险。2014年1月10日,张先生突发疾病,经诊断为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共支付门诊医疗费4585元和住院医疗费111648元。期间,张先生向公司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

  2014年3月5日,张先生向人社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未参加医保的损失。后经人社部门仲裁,参照目前医保政策企业在职医保参保人员报销比例计算,公司应支付张先生医疗费76375元,还应支付未发的工资,并补缴相关保险。

  对这一仲裁,公司并不认同。2014年6月,公司起诉至柯桥区人民法院,要求驳回为张先生支付76375元医疗费的裁决。

  该公司认为,之所以没有给张先生缴纳医疗保险,是因为张先生要求将医疗保险费每月发放到他的工资中,从这个意义上讲,张先生其实已经在公司享受每年5619元的医保费用。另外,张先生已经参加了江西的医疗保险,无法在本地参加医保。

  这一说法遭到了张先生的否认。张先生在答辩中称,公司所说的他要求将医疗保险费发到每月工资中并不是事实,而且这种方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公司出示的张先生自愿放弃缴纳五项保险的劳动合同,也不符合国家规定。

  众所周知,我国法律对于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有明确规定。如《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基于这些法律条文,法官认为,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作为用人单位,公司没有依法为张先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致使其因病治疗支出的医疗费无法向社保部门理赔,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由公司赔偿给张先生。

  对于公司方主张张先生自愿放弃医疗保险缴纳且医疗保险费已发放至被告工资中,因此无需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的说法,法官认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对于公司方提出的张先生已在原籍参加医保,无法在本地参加医保的说法,法院称,张先生原籍与本地是不同统筹地区,即使张先生在原籍已参加了医疗保险,也不影响在本地参加医疗保险,公司方主张的理由不成立。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方应支付张先生的工资11307元和因未缴纳医疗保险导致的损失76375元,两项合计87682元,扣除4万元借款,公司方还应支付47682元。

  对此,柯桥区职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企业要为员工缴纳医保,但不少员工为了眼前利益,会要求用人单位将这笔钱打入工资,用人单位出于各种因素考虑,往往也会“照办”。不过,一定要提醒这些用人单位,果真这么做了,就留下了祸患。

  钟伟 裴金红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07 不给员工缴医保,既输官司又赔钱 2016-12-20 2 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