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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法律】

如何将微信作为有效的维权证据

  说起当下最受大家欢迎的社交软件,非微信莫属。随着微信使用的普及,微信证据也逐渐进入司法视野,成为了法院判案的关键。因此在使用微信的同时,如果不能及时了解其背后存在的法律意义,相信是一大损失。在此,笔者为大家解读如何将微信作为维权工具。

  成功维权案例

  2015年4月,广东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倪先生的微信号(微信头像照片显示为上海某实业公司字样)发送了水滴标照片2份和报价单1份,协商水滴标采购事宜。4月17日,双方通过微信约定,实业公司向光电科技公司采购数千只水滴标。随后,实业公司转账支付3.1万元给光电科技公司,其中包含定金3万元,其余1000元系支付之前业务的打样费,并向光电科技公司明确了收货人。

  5月12日,光电科技公司按约将货物发往上述地址。然而,实业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剩余货款。光电科技公司因此向浦东法院起诉。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协商水滴标采购事宜、转账等均在微信上完成。最终原告提供的微信截图等电子证据被法院采纳。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定倪先生的实业公司支付欠款。

  律师解析: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被明确规定为案件证据类型之一。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它整合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博客、QQ聊天工具、网上购物、网络支付平台等功能。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围。上述案件中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交易的所有过程都在微信上完成,并且原告能够提供相应的微信截图,所以证据才会被采纳。

  情侣分手后发生经济纠纷

  微信能否作为证据?

  杨女士自述:我和陈某原是情侣。恋爱期间,陈某因经常换工作,收入不稳定,隔三差五会发微信向我伸手要钱花。分手后,陈某不见踪影,我发现陈某已经花了我好几万元,我决定将他告上法庭,要回借款。可没有借条,只有陈某要钱时发给我的微信。请问能作为证据吗?

  律师回复:如果陈某确认要钱的微信系出自其手,微信证据的关联性可以认定,即使双方未签署借条,这些微信内容也可作为证据。

  房产出售后反悔

  微信可证明违约

  戴先生自述:我与林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林先生将房产出售给我。同时,双方还与中介方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我按成交价的2.5%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其后,我支付了定金5万元,还支付了居间费。但过户时,我与林先生微信联系后,林先生却表示“价格太低,家人不同意”并单方退回了购房款。后来,林先生将房产另卖他人。请问我如何证明林先生违约?

  律师回复:微信记录中,林先生作出“价格太低,家人不同意”的陈述,并进而拒绝过户给戴先生,可以认定房产买卖合同的违约方为林先生。

  微信内容作为证据

  要满足哪些条件?

  微信聊天记录要想具有相应的证明效力,还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是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第二是客观性和关联性,即能否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微信不是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对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1.对方当事人自认;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吕斌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07 如何将微信作为有效的维权证据 2016-11-08 2 2016年11月0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