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时报 数字报纸


00007版:【法律】

总经理办公会 无权单方调整 职工奖金

  用人单位以总经理办公会形式决定下调20名职工月奖金,劳动者以程序违法主张权益,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吕先生2003年10月入职某电力公司。 2008年10月7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公司的《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综合奖金管理办法》均规定:奖金的分配均由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等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当年12月7日,公司聘任吕先生为部门副经理,月奖金暂定为3000元。

  2014年3月20日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自2014年4月开始,将吕先生的月奖金从3000元调整为1500元,其他19人的奖金均按减少50%标准予以下调。事后,公司(自称)分别将下调奖金决定口头告知劳动者,并说明下调原因。吕先生不服公司决定,于2014年9月向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奖金差额27000元。劳动争议仲裁院很快作出仲裁裁决书,支持了吕先生的全部诉请。电力公司不服,遂向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诉称,原告在2014年4月调整被告奖金时,已明确告知被告调整的原因。且原告调整被告奖金既有合同依据,亦符合公司制度规定。原告根据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调整部分人员的奖金,属于原告企业自主经营管理的权限,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原告有权依据劳动合同及公司制度的规定调整被告的奖金。

  被告吕先生辩称,自己工作内容从2008年12月至今从未发生过变化,一直任部门副经理。被告调整的20名个人奖金,从未明确告知什么原因,不公开不透明。原仲裁裁决正确,请求人民法院维持仲裁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被告自2008年12月至今一直在原告处担任部门副经理职务,2014年4月原告在未调整被告岗位及职务的情况下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将包括被告在内的20人的月奖金进行调整这一行为,属重大事项,应该公示或者通知劳动者,原告虽认为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对已不利后果。故原告的调整奖金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应补发给被告奖金差额27000元。遂判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吕先生奖金差额27000元。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在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涉及职工重大事项时,必须经过两个法定程序(该程序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性质):一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二是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而本案公司即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亦未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其总经理办公会无权决定涉及职工劳动报酬等重大事项,其调整部分人奖金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虽然可以依据双方的劳动合同调整单个劳动者奖金,但对于涉及相当一部分职工(包括奖金在内的)劳动报酬等重大事项时,应当按法定程序办理,否则,因程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杨学友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07 总经理办公会 无权单方调整 职工奖金 2016-11-08 2 2016年11月0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