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条款 经对方签章确认 同样具有合同效力
法官提醒:买卖交易中的签字有时 也会签出麻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 |
三门某铜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某电缆厂存在生意往来。自2015年2月开始,电缆厂陆续向铜业公司购买铜丝成品,货款累计240080元。成交的方式是,由供货方铜业公司送货上门,电缆厂在对方随货携带的“送货单”上签章确认即可。然而,作为货款结付依据的这张标准格式“送货单”,并没有引起电缆厂的重视。
“送货单”上有这样几行字——收货单位在收货后如有质量、数量异议,请在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视为交货正常,货款希在收货后五日内支付,逾期支付,则应按月利率1.5%计算支付利息;若产生纠纷,由送货单位所在地法院处理。
2015年3月16日,电缆厂付给了铜业公司货款149094元,剩余货款90986元一直没有支付。多次催讨无效之下,最近,铜业公司将电缆厂告到了三门县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剩余货款,并按送货单上的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
法庭上,杭州某电缆厂的辩护律师认为铜业公司要求支付逾期违约金不合理,律师称:铜业公司依据送货单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是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形成,原、被告之间的交易并无正式合同,仅有口头约定,双方也从未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协商约定。该送货单由铜业公司单方制作,性质应该只是对交易中货物数量、质量等予以确认,被告在上面的签章只是在收货验收时对货物的数量、质量等予以确认,因此本案送货单上加注的逾期付款违约内容并不是合同条款,不具有合同的效力,而且该送货单上加注的逾期付款的违约内容加重被告方的义务,铜业公司并未予以特别说明提示,应该无效。
法官说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铜业公司提供的送货单虽然是单方制式单据,但电缆厂收货时在送货单上签了字,并在送货单中标注的违约金条款内容上盖章,这说明电缆厂是知道送货单上的违约金条款内容,在送货单上签字、盖章不仅仅是在确认货物数量及价款,同时也构成对违约金条款的确认。综上,法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于法不悖,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买卖交易中经常需要签字盖章,有时候签字也会签出麻烦,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的送货单在日常生活中使用较为频繁,正如被告所辩解的,大多数情况下,在送货单上的签章只是对买卖物品的数量、质量、价款等进行确认,一般不会仔细研究其中的具体内容。但要想不惹麻烦,就不要怕麻烦,签字盖章时,需在收货单上仔细阅读相关条款。 朱曙光 杨甜甜 朱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