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紧急避险” 承担法律责任为何不一样
“紧急避险”这个词恐怕大家不会陌生,很多人认为一旦遇到紧急事情只要采取了紧急避险,可能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然而什么情况下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紧急避险呢?最近在我们身边就发生了这样两件事,虽然事主好像都采用了紧急避险,但最终他们承担的法律责任却大不相同。
镜头一
助人为乐后“抢”了别人自行车
小熊是个热心肠,几天前他陪同母亲到一露天菜市场买菜,突然发现一个年轻妇女和卖菜商贩因为缺斤短两发生争执,商贩不但没有“心虚”反而恶狠狠地威胁妇女并拒绝退菜。妇女很气愤随口说要报警,没想到商贩竟然向妇女冲了过来用力将妇女推搡到地上。正当商贩还要向妇女挥拳头的时候,小熊出手相助,妇女在众人的保护下赶忙逃走,可小熊却成了商贩发泄的对象。
见妇女走远,商贩便纠集另外两个同伙追赶已经离开的小熊,小熊看他们人多立即躲避。情急之下他将身边马女士的自行车拽了过来骑上跑了,然而马女士的手却因为与他抢车扭伤了。见商贩不再追赶,小熊最后找到了马女士归还自行车,但马女士却报警称小熊抢劫。
解析:因为小熊的帮助,买菜妇女才躲过了商贩的殴打,小熊保护了陌生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然而面对报复,小熊为了自身安全只能选择逃跑,情急下他骑走马女士的自行车应为紧急避险。在躲过危险后小熊马上想到归还马女士的车辆,可见他的本意并非抢人车辆据为己有,因此不算抢劫,但马女士因小熊“抢车”受伤,小熊还是应该对马女士的受伤承担责任。
此事属于紧急避险型见义勇为
紧急避险型见义勇为作为见义勇为的一种,应具备该危险来源于意外事件,而不是不法侵害。小熊在见义勇为后根本没意识到对方会立即采取报复手段,属于意外事件,他为了躲避对方的报复随意“抢”走陌生人的自行车,该“抢车”行为也是没有特定针对对象的,不存在故意抢劫的问题。因此小熊的行为应当属于紧急避险。
镜头二
楼上漏水 物业破门抢修
楼上邻居的卫生间不知为何总是漏水,弄得楼下闵老太家里整天返潮,可楼上邻居竟然一直不在家,闵老太太只好叫来物业维修人员,她要求物业撬开楼上邻居的房门帮自己维修。物业人员可不敢随意撬业主房门,劝说闵老太太联系到业主再说。但物业也打不通楼上业主的电话,闵老太气得犯了心脏病。
见这事要闹大,物业只好叫来保安撬开了楼上业主的房门,发现该业主家抽水马桶水阀损坏,水箱不断蓄水才造成了渗漏现象。关闭马桶水阀后,物业公司给该业主换上了新锁。没想到该业主回家后认为物业公司无权撬开自己家的房门,自家受到了侵犯。
解析:《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物业公司为业主排忧解难的做法是没错的,但不应该私自撬开业主房门进入,这侵犯了该业主的合法权利。除非楼上是发生了火灾、煤气泄漏等不能等下去的重大险情,物业或者消防部门破门才算是紧急避险。
此事非重大险情不属于紧急避险
所谓紧急避险,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就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物业公司情急之下需要采取破门的手段维修应该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等相关人员在场作证。给该业主房门造成的经济损失,物业公司采取的措施如无不当则不需承担责任,而因此受益的闵老太则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周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