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时报 数字报纸


00007版:【法律】

房子漏水受损业主拒交物业费 是否属于法律允许的抵销行为

  入住新房后,发现房子有质量问题,业主就此拒交物业管理费,业主的行为是否妥当呢?

  去年初,绍兴市柯桥区张女士买了一套房子,后装修入住。到了梅雨季,天花板出现渗水,物业公司及时通知原施工单位进行了防水处理。但张女士认为装修遭到破坏,房子无法居住,并以此为由不再交纳物业管理费。协商无果后,物业公司申请仲裁,要求张女士补交物业费并承担滞纳金。张女士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法律所允许的抵销行为,坚持不愿交纳物业费。

  对此,仲裁庭认为,只有当事人之间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才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本案中,张女士与开发商之间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因房屋质量问题负有维修赔偿等义务,张女士与物业公司之间属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物业公司针对漏水问题及时通知开发商维修,尽到了相应职责。因此,张女士以房屋漏水为由主张抵销物业费是不妥的。最终,经调解,张女士向物业公司支付了拖欠的物业费。

  买卖协议解除不能拒付中介费

  在房屋中介公司撮合下,买卖双方达成了协议,并且签订了买卖合同。但买家却由于无法贷款而没能达成实际交易,由此拒绝支付中介费,这样的行为合法吗?

  去年底,经一房屋中介公司介绍,苏先生将其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及车库一起出卖给钱先生,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由钱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合同签订后,钱先生因无法办理银行贷款,便与苏先生协商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此后,中介公司多次催促钱先生缴纳中介费,但他都以没有实现房屋买卖目的为由拒绝支付。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中介公司向绍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钱先生支付中介费。

  经审理,仲裁庭认为,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且合同解除并非中介公司造成,钱先生应按约支付报酬。在此,仲裁庭提醒,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可以详细约定协议无法履行或解除时中介费用由谁支付,是否全部支付或免除等,这样能尽可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房屋买卖与借贷纠纷不能混为一谈

  去年初,徐先生与吴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徐先生向吴先生购买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总价40万元。合同约定,徐先生一次性付清房款,吴先生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因吴先生未能按期履行协助办证义务,徐先生便提起仲裁。

  经审理,仲裁庭发现,这套商品房只卖40万元,明显低于该地区同期的房价。经多次询问,吴先生承认确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徐先生借款16万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只是形式,而且吴先生对外仍有很多欠款未还,怕房子被拍卖执行,所以就以房屋买卖的形式来保障徐先生的债权。

  最终,本案以民间借贷纠纷调解结案。原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价格与市场价相差明显,双方当事人之间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关系,仲裁庭依法向徐先生释明,应当按照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履行,变更法律关系,若徐先生坚持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变更仲裁请求的,应驳回其请求。

  钟伟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07 房子漏水受损业主拒交物业费 是否属于法律允许的抵销行为 2016-05-10 2 2016年05月1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