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赠房 婚后房租属个人
婚前父母赠房屋,婚后房租属个人 多次炒卖婚前房,再购房屋属个人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就为了明确这部分财产的权益问题,我国《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没少“操心”。所以出现纠纷时还是需要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程女士在与汪先生结婚前,程女士的母亲给她购买了一套住房,是一次性付款之后,程女士母亲一直用于出租,租金这些年程女士和汪先生也从来没过问。现在,汪先生要与程女士离婚,要求那套房屋在这些年的租金平分一半给他,程女士坚决不同意。那么,租金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程女士要分汪先生一半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据此,在汪先生没有对该房屋作出任何贡献的情况下,该租金收益应当视为程女士个人财产的孳息,而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多次炒卖婚前房
所购房屋属个人
于先生在与妻子夏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将婚前所购买的房屋进行多次买卖交易后,购买了现居住的房屋。现因感情不和,双方诉讼离婚。双方对于先生婚前购买,经婚后多次买卖交易后所买的现居住房屋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发生巨大争议。夏女士要求平均分割婚后现居住的房屋。那么,现住房是于先生与妻子夏女士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于先生的个人财产呢?
现居住的房屋属于婚前房于婚后进行多次买卖交易所得收益及房款所得,只是婚前财产表现形态不同,并不能改变所有权归属,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包括利息、投资收益,应当属于个人财产。
双方现居住的房屋虽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购买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于先生婚前购买房屋所得价款和房屋买卖交易收益所得。房屋进行多次交易所得收益系属于市场经济的自然结果,属于自然孳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现居住的房屋应属于于先生的个人财产,夏女士要求平均分割现居住房屋的请求可能得不到支持。
周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