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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法律】

商家拒绝提供厂家的信息 消费者有权索要三倍赔偿

  一个月前,姚笑雪(化名)以980元的价格,从一家超市购买到一款吸尘器后,因使用时常常出现各种故障,曾根据包装盒上留下的联系电话,要求生产厂家予以更换,但却发现该电话是空号,甚至网上也无法查找到生产厂家的相关信息。无奈之下,姚笑雪只好要求超市提供厂家的信息。可超市开始总以种种理由推托,后来干脆置之不理,乃至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并威胁姚笑雪“爱咋咋的”。致使姚笑雪因无法获取生产厂家的真实信息和联系方式,而一直无法维权。像姚笑雪这样的情况能否要求超市赔偿损失?

  律师指点:姚笑雪有权要求超市退回980元购买费用,并给予3倍即2940元的赔偿。

  一方面,超市侵犯了姚笑雪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在姚笑雪遭遇生产厂家在包装盒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下,超市面对姚笑雪的索要,却拒绝提供生产厂家的真实信息和联系方式,甚至对姚笑雪加以威胁,明显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超市的行为构成欺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六条第二款则进一步指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正因为超市所售吸尘器包装盒中提供的是虚假信息,即符合“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并使得姚笑雪一直无法真实、全面、准确地知晓生产厂家的信息,无疑当属其列。

  再一方面,超市必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已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超市固执己见,姚笑雪则可以依据该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来维权,即:“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廖春梅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07 商家拒绝提供厂家的信息 消费者有权索要三倍赔偿 2016-05-03 2 2016年05月0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