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工伤怎么维权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后,有时会遇到未及时报案、现场被破坏,或者肇事者逃逸等情形,导致警方无法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此种情况下,社保部门往往会作出不予认定的裁定。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该如何维权呢?
社保以交通事故责任未认定拒绝,行政诉讼可维权
2014年12月25日傍晚,陈某驾驶电动车从公司下班回家途中,在经过一路口时,与一辆小型货车相碰,陈某连人带车摔倒,小型货车逃离现场。陈某经路人帮助到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肩锁骨关节脱位、右侧发性肋骨骨折。因未能找到肇事货车,当地交警部门作出结论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事后,陈某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以陈某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无法认定,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属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为由决定不予认定工伤。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当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某社保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该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文从责任划分角度看,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两种情形下,受害人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并未排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形下的受害职工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陈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并未排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权利的情形。同时,在警方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形下,社保局负有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判断的职责。如果在警方无法认定情形下对劳动者所受伤害一律不认定为工伤,等同于让弱者承担了全部的事故结果,这与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亦相背离。
无认定书之工伤认定,单位不服未获支持
[案例]2015年1月下旬18时40分许,张某骑自行车去单位上夜班,途经一处无警示标志的小路口时,因天黑路滑,被一辆燃气助动
车刮倒摔伤。肇事者赵某送张某去医院救治,张某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脑外伤后精神障碍。事后,因事故现场无法确定,交警部门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未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案经张某起诉,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张某与赵某就交通事故赔偿达成《民事调解书》,赵某自愿承担本次交通事故60%的主要赔偿责任。事后,经张某申请,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张某所在单位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以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遂判决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评析]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作出区分,但对该起交通事故的真实性双方均无异议。虽然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民事责任不能等同于交通事故责任,但社保局可以将民事责任作为调查认定的参考证据,可以推断得出赵某认可自己系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方。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若不服,应承担举证证明张某在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若举证不能,应承担对已不利后果。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