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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法律】

双方均违约,谁该为后果买单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而我们通常讨论的话题是一方违约,应该如何作出赔偿,另一方该如何维权?那么如果存在合约关系后,双方都违约了,该情况下谁来承担责任,谁来为后果买单呢? 

  案例一,买房余款迟迟未付 房主违约房卖他人

  李晓(化名)与王某于2015年3月14日通过中介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晓将自己一套四室的房屋转让给王某,总成交价260万元,付款方式为2015年3月14日王某付购房定金10万元,2015年4月28日再付款130万元,最晚不超过4月30日,再付余款120万元,以王某办理贷款到位再行支付为准。合同签订当天,王某支付给李晓定金10万元。此后一直截止到2015年4月30日,王某因种种原因未能按约支付130万元。2015年5月8日,李晓将该房屋直接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后王某将李晓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晓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

  案例二,卖方发货时间延误

  买方拒付货款余额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5年签订买卖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设备,金额为130万元。甲公司应当于乙公司发出设备进场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设备运抵施工现场。签约后3天内乙公司预付货款的50%,工程完工后2周内支付另外一半货款。同时约定双方受限的违约责任为5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支付了预付款65万元,并于2015年7~8月向甲公司发出了3次进场通知书,要求甲公司送货。甲公司在12天后才向乙公司发货,工程在9月底完工。甲公司从9月开始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但乙公司并未如约支付。随后甲公司诉诸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5万元。乙公司提起反诉,称因甲公司施工设备进场时间延误,给乙公司造成损失,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金5万元。

  定金罚则只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况 

  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案例一中,王某未按约支付130万元购房款,本无权要求李晓返还定金。李晓在王某违约后,应书面催告王某在合理期限内交付购房款,如果仍未交付,应向其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自通知到达王某时解除。李晓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要求解除合同,双方的合同仍然合法有效,而李晓又将房屋卖与他人,也构成违约。对此,李晓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定金罚则只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况,双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款,王某、李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二中合同为典型的双务合同,即合同当事人在相互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也相互承担着合同义务。卖方享有要求支付货款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着提供货物的义务;而买方在享有要求供货权利的同时,也承担支付货款和接受货物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对此专门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乙公司在付款期限届满后,没有向甲公司支付货款是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送货的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时间,是属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同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尽管双方因各自的违约行为对对方所造成的影响不尽相同,但是双方违约责任条款没有对不同的违约行为进行不同约定,而是统一约定为“违反合同约定,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吕斌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07 双方均违约,谁该为后果买单 2016-05-03 2 2016年05月0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