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时报 数字报纸


00007版:【法律】

工作量与正式员工相同 实习大学生能否要求 同工同酬

  3个月前,面临大学毕业的高美芬等17人即被学校安排在一家公司实习。鉴于高美芬等从事的都是一线的基础生产,技术含量并不高,故仅仅过了一个星期,他们便都成了“熟手”,不但每天与车间正式员工从事相同的工作,工作量没有更低,甚至有时创造的效益还超过了他们。可高美芬等每月领取的只是一些少得可怜的生活补助,而正式员工却拿着比较高的工资。高美芬和同学们要求公司给予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待遇,遭拒绝。那么他们的要求能得到法律支持。

  高美芬等不能要求公司给予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待遇。虽然《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也指出:“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但这里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即其中强调的对象是“劳动者”。

  虽然高美芬等与公司同车间正式员工的工作相同,工作量没有更低,甚至有时创造的效益还超过了他们,但决定高美芬等能否获得与工人们相同劳动报酬的关键,取决于高美芬等是否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劳动者具体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而大学生实习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专业实习,即出于教学需要在用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另一种是勤工俭学,即利用业余时间在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本案无疑属于前一种。 而在这一种情形中,因为大学生的实习具有培训性质,是教学的组成部分,决定了其身份仍然是学生,不是“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则规定得更加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即由于高美芬等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要求,公司对高美芬等的使用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彼此不存在劳动关系。 廖春梅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07 工作量与正式员工相同 实习大学生能否要求 同工同酬 2016-04-19 2 2016年04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