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工商登记的企业 拖欠货款谁来付
李某与一砖厂有水泥买卖合作,因水泥货款迟迟未到手,他只得起诉,这才发现该砖厂未经工商登记,发愁货款能否追回。日前,三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由实际购货人何某向李某支付水泥货款1.17万元及利息。
早在五六年前,水泥店老板李某即与一砖厂进行生意来往,李某每次将水泥运至砖厂,负责人何某点清货量后再在收款收据上签名确认。之后,因砖厂拖欠货款,李某意欲终止合作,而何某和砖厂另一老板罗某一起找其沟通,说服其继续合作,李某方才继续合作。
2015年4月某日,何某向李某购买水泥30吨,共计货款1.17万元,几经催讨,罗某和何某均未支付货款。无奈之下,李某将何某告至法院,请求判令何某支付水泥货款1.17万元。
庭审过程中,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李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收款收据原件。何某辩称,水泥系砖厂购买,送货清单的抬头上写的也是砖厂,该水泥并非其所购,他仅是帮忙签收。李某反驳称,何某有砖厂的股份,是砖厂的实际负责人之一,且在送货清单上予以签收,应当承担付款的责任。
经法院查明,该砖厂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和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某与实际购买人何某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李某提交的收款收据上载明水泥的单价、数量及总价,且有何某的签名予以确认,足以说明何某尚欠李某水泥货款事实存在的高度可能性,何某辩称其只是代为签收,与其无关,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法官提醒,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对于交易凭据,尤其是发票、收据等关键性票据,应当表意清楚,对象明确,以避免纠纷的产生。 朱曙光 毛林飞 朱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