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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法律】

合伙人之一出具欠薪条后死亡了 其他合伙人照样要支付全部欠款

  朱某和杨某合伙投资开办了一家超市,王芸芸(化名)曾经是他们共同雇请的营业员。由于经营不善,超市连续数月出现亏损,甚至连员工工资也无法保障,王芸芸早在两个月前便已离职。就王芸芸被拖欠的工资,则由杨某一人出具了欠条。当王芸芸近日如期前往索要工资时,方知杨某已经死于车祸。而朱某面对王芸芸的请求,却表示欠薪条是杨某独自出具的,自然只能由杨某一人担责。他充其量只愿意承担20%,理由是按照他与杨某的合伙协议,其仅有20%的出资比例,也只享受20%的利润分红,其余出资和利润都属于杨某。朱某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朱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即王芸芸同样有权凭借欠薪条,要求朱某一个人支付全部被拖欠的工资。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即是说,合伙人对于由于合伙所产生的债务,在合伙人之间(对内)是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或者协议,以各自的财产来清偿,但对于合伙人以外的人(对外)则不同:无论各合伙人出资比例多少,也无论利润怎么分配,每个合伙人均必须对全部的合伙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选择请求全体或者部分甚至个别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被请求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均对其他合伙人发生清偿的效力;合伙人所清偿债务数额,超过其按比例或者协议所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与之对应,可以发现本案朱某同样既不能因为欠薪条是杨某所出具而推卸责任,错误认为“谁出具谁担责”,也不能借口自己只有20%的出资比例、只享受20%的利润分红,而只愿意承担王芸芸20%的欠薪。

  另一方面,杨某与朱某是合伙经营超市,而王芸芸是他们共同雇请的员工。即王芸芸针对于合伙人杨某与朱某而言,是“外人”,不能适用比例。还有,王芸芸的欠薪形成于杨某与朱某合伙经营超市期间,是基于两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当属合伙债务之列。虽然欠薪条是杨某一个人所出具,但这并不等于便成了杨某的个人债务,也不能改变合伙债务的属性,从而将之排除出两人共同的对外债务。 廖春梅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07 合伙人之一出具欠薪条后死亡了 其他合伙人照样要支付全部欠款 2016-04-12 2 2016年04月1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