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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法律】

父母为儿女出资买房 分割时该依据哪些法律

  一般来说,夫妻双方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财产分割上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尤其是对房屋的分割有争议。在房价持续攀升的城市里,房屋问题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是一个极大的问题,因此,房屋如何分割就成为离婚时焦点问题。那么,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尤其是父母为儿女出资的购房,分割时该坚持什么原则?请看以下案例。

  张先生与朱女士已经离婚,法院在审理两人离婚纠纷案件过程中,张先生表示他与朱女士有一套共有贷款住房,在张先生名下。对于这套住房,朱女士也承认系双方婚姻存续关系期间以贷款方式购置,房屋登记在张先生名下。然而法院还没有对该房产最终判定时,张先生的父母又提出异议,这套住房又闹起了不小的纠纷。

  张先生的父母主张自己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只是以张先生的名义购买,虽然张先生当时出了30万元,但后来二老将那一部分钱给了张先生,是通过其朋友李某帮忙交接还钱的,因此现在他们想要回这套房子。对此,张先生表示认可。而朱女士则认为这是张父张母想帮张先生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手段。关于这套房屋,在购房时张先生与朱女士还没有离婚,当时张先生向张父汇款30万元明确用于购房,张父张母出资40万元,房子登记在张先生名下,张先生与朱女士共同还贷。那么这套房屋究竟该属于谁呢?

  问题一,房子的归属究竟该怎么判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屋是在张先生和朱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登记在张先生名下,根据《物权法》“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的规定,这套房屋应为张先生和朱女士的共同财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在张先生与朱女士的离婚案件中,张先生已经表示自己与朱女士有一套房子,没有充分证据推翻讼争房屋归张先生和朱女士共有的事实,应将该事实作为认定房屋归属的事实依据。

  问题二,儿子承认父母还了钱 ,可以作为证据吗?

  张先生与朱女士离婚后,张先生单方承认父母偿还了购房款项,因为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张先生单方认可不应采信。而朋友李某也并不清楚该款项是什么钱以及数额,凭借单一证言也不足以认定张父张母将购房款项归还了张先生。

  此外,李某是张父朋友,与案中当事人均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与同样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张先生的认可也不构成相互印证,所以在并没有其它充分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李某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说张父张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购房款项已经返还。

  问题三,哪些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周仁超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07 父母为儿女出资买房 分割时该依据哪些法律 2016-04-12 2 2016年04月1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