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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法律】

干一天算一天钱的临时工摔伤 雇用单位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1月,村民张英(化名)受某公司临时雇用为其公司绿地拔草锄地,每天工资为150元。张英刚到上班地点,就在准备开始干活的时候因地面积水而滑倒在地,她下意识地用手撑地使她的全身重量都压在了右手臂上。而后,她被几个工友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右尺桡骨开放性骨折;2.右尺神经损伤。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公司负责人以张英是临时工为由而拒绝支付医疗费用。每天上千元的医疗费给收入微薄的张英带来了不小的经济压力。无奈之下,她只得于住院9天后在还未病愈的情况下就出院。 

  为了争取后续治疗费用,张英多次吊着打着石膏的手臂找该公司有关负责人索要赔偿,但该公司负责人或以她的临时工身份或以事发时未到上班时间为由一直拒绝承担责任。无奈之下,张英于2016年2月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在庭审过程中,该公司辩称,张英是临时工,干一天算一天钱,且其还未开始上班就摔倒受伤,公司不应为其负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英作为某公司的雇员,在雇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英在工作中未尽到谨慎义务,对其损失也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应由某公司承担张英损失的60%,其余损失由张英自行承担。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赔偿张英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此案中,张英受某公司雇用工作,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中,张英并未申请工伤认定,但其与某公司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张英所受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杨华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07 干一天算一天钱的临时工摔伤 雇用单位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016-04-12 2 2016年04月1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