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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汽车】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浙0205破15号本院根据债权人邬航涌的申请,于2024年9月24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宁波新曙光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为该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宁波新曙光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向宁波新曙光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址: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1288号南苑环球酒店十五楼,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仇豪秉;联系电话:1356659768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新曙光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新曙光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期间,有关宁波新曙光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本院定于2025年1月9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2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天台县芝雅木制品经营部遗失公章一枚编号3310231016761,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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