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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汽车】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吴雨林:本院受理(2023)川1002民初2807号原告刘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乐贤法庭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重庆市开州区敦好镇兴龙村3组86号周建英(5002341987****8103):本院受理原告刘堂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渝0154民初4226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重庆市荣昌区峰高街道唐冲村2组300号谢明静(5002261984*

  ***152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支行与被告谢明静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截止于开庭之日。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5日9时30分在汉丰湖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遗失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渭源县支公司贾新军不慎遗失保险从业人员执业证,证号:0000056211230000201900

  2100,声明作废。

  拍卖公告

  受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辽宁法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定于2023年10月31日上午10时在大连市中山区港景园5栋B座2102号对以下债权资产进行公开拍卖,拍卖底价于拍卖会现场公布。有意竞买者请于2023年10月30日16时前缴纳竞买保证金400万元并办理竞买手续。

  债权清单

  基准日:2023年4月30日

    序

  号

债务人  本金余额

  (万元)

  利息

  (万元)

  延迟履行

  金(万元)

  法律费用

  (万元)

  债权合计

  (万元)

  担保

  方式

保证人抵押人1  大连佳

  洋木制

  品有限

  公司

2,500.00 1,629.16 398.56 27.81 4,555.53   保证、

  抵押

杨滨慧、徐辉、大连佳洋木制品有限公司、大连佳润木业有限公司  大连佳

  洋木制

  品有限

  公司

  特别提示及声明:

  1)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我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资产实际情况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最终组包户数以实际情况为准。

  2)请相关权利人及其他有优先购买权的单位或个人派代表参加拍卖会。

  3)上述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4)展示时间:2023年10月29日-10月30日,展示地点:标的物所在地

  5)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7个工作日。

  联系人:孙女士,联系方式:0411-84301785

  辽宁法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9日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刘爱玲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爱玲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01ZXCZ2023013;签署日期:2023年10月12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刘爱玲。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爱玲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刘爱玲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刘爱玲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71-89773803

  刘爱玲,联系电话:15381625169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刘爱玲

  2023年10月24日

  序号  借款人

  名称

债务情况(截至2023年9月7日)  担保物

  (含抵质

  押物)

担保人借款合同编号或司法裁判文书号本金欠息  浙江锦

  裕针织

  有限公

  司

315341729.2726.62浙江锦宇枫叶管业有限公司、浙江省诸暨市锦裕袜业有限公司、诸暨市永旺进出口有限公司、金瑜、赵金燕、金立峰合计729.2726.62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3年9月7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刘爱玲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刘道宇

  抵押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刘道宇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债权),已于2023年10月20日依法转让给刘道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特此将下表所列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的事实通知与该笔债权及相关权益有关的借款人、物权担保人和/或保证人、法院判决与裁定确定的责任人及其各自的承继人(下称“义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作为该笔债权及相关权益的出让人,刘道宇作为该笔债权及相关权益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各“义务人”从公告之日起向刘道宇履行相应合同约定或法院判决与裁定确定的全部义务(若借款人更名、改制、吊销营业执照或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继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本公告清单列示截止至基准日2023年9月17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刘道宇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结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详细清单见附表

  联系电话: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021-50154509

  2.刘道宇,13805205211

  附件:抵押债权资产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义务人

  名称

  抵押贷款合同

  编号

  贷款本金

  余额

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陈哲  《个人循环授信额度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平银(上海)个循抵贷字(2020)第 (RL2

  0200701001704)号

1,329,086.33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结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如表格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刘道宇

  抵押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刘道宇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债权),已于2023年9月29日依法转让给刘道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特此将下表所列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的事实通知与该笔债权及相关权益有关的借款人、物权担保人和/或保证人、法院判决与裁定确定的责任人及其各自的承继人(下称“义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作为该笔债权及相关权益的出让人,刘道宇作为该笔债权及相关权益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各“义务人”从公告之日起向刘道宇履行相应合同约定或法院判决与裁定确定的全部义务(若借款人更名、改制、吊销营业执照或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继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本公告清单列示截止至基准日2023年7月27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刘道宇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结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详细清单见附表

  联系电话: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021-50154509

  2.刘道宇,13805205211

  附件:抵押债权资产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义务人

  名称

  抵押贷款合

  同编号

  贷款本金

  余额

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顾建中  《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平银(上海)个循抵字(2020)第 (RL20

  200610003574)号

1,269,646.85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结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如表格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浙0212破42号

  本院根据江西南鹰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9月18日裁定受理宁波盛阳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阳电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盛阳电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2月10日前,向盛阳电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99号绿地中心3号楼29层;邮政编码:315000;联系电话:1588801113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盛阳电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盛阳电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2月14日上午9点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或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浙江)平台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公告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根据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3)浙1023破申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天台东森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天台东森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2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158号国际大厦7楼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何晓威办公室(7001室);联系人:何晓威,0576-89352345,13958509686)。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天台东森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12月5日下午3时在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任丘市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2022)冀0982执3374号执行案件,我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任丘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剑铮、邵丽、任丘市世昌仁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吉玉海、陈格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对被执行人张剑铮、邵丽共同所有的位于任丘市龙泉路商业街4号楼10号商铺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定于2023年11月12日10时至2023年11月13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进行公开拍卖。

  河北省任丘市京开中道17号增1号

  作废公告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3日裁定受理襄阳鑫楚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3年9月28日指定湖北楚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特此公告声明:

  襄阳鑫楚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全部证照、合同章、财务章、法人章、公章等自2023年9月13日起作废。自该日起,因使用上述作废证照及印章所产生的一切行为与债务人及管理人无关,债务人及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2023年9月13日之前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需管理人追认后方可产生法律效力。特此声明并公告。

  襄阳鑫楚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10月20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杨琨: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国正公证处于2023年5月18日签发(2023)云昆国正证执字第211号《执行证书》,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已将上述执行证书项下对你享有的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担保物权等全部债权转让给季宏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债权转让通知,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季宏军支付上述公证债权文书确认的全部款项,否则,债权受让人季宏军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你主张相应权利。

  通知人:季宏军;联系电话:18314447060

  2023年10月20日

  开禧2023年秋季艺术品拍卖会公告

  预展时间:2023年10月18日-30日

  拍卖时间:2023年10月31日

  拍卖地点:线上拍卖

  拍卖公司:开禧国际拍卖(北京)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13501019935,付女士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刘雅馨

  抵押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刘雅馨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债权)已于2023年10月19日依法转让给刘雅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特此将下表所列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的事实通知与该笔债权及相关权益有关的借款人、物权担保人和/或保证人、法院判决与裁定确定的责任人及其各自的承继人(下称“义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作为该笔债权及相关权益的出让人,刘雅馨作为该笔债权及相关权益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各“义务人”从公告之日起向刘雅馨履行相应合同约定或法院判决与裁定确定的全部义务(若借款人更名、改制、吊销营业执照或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继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本公告清单列示截止至基准日2023年9月3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刘雅馨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结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详细清单见附表

  联系电话: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021-38852057

  2.刘雅馨,15205211139

  附件:抵押债权资产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义务人

  名称

抵押贷款合同编号  贷款本金

  余额

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惠春志《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平银(上海)个贷字(2009)第(C1000130900717)号】927,303.02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算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刘雅馨

  抵押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刘雅馨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债权)已于2023年9月27日依法转让给刘雅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特此将下表所列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的事实通知与该笔债权及相关权益有关的借款人、物权担保人和/或保证人、法院判决与裁定确定的责任人及其各自的承继人(下称“义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作为该笔债权及相关权益的出让人,刘雅馨作为该笔债权及相关权益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各“义务人”从公告之日起向刘雅馨履行相应合同约定或法院判决与裁定确定的全部义务(若借款人更名、改制、吊销营业执照或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继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本公告清单列示截止至基准日2023年9月8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刘雅馨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结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详细清单见附表

  联系电话: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021-38852057

  2.刘雅馨,15205211139

  附件:抵押债权资产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义务人

  名称

抵押贷款合同编号  贷款本金

  余额

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秦少华《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平银(上海)个循抵字(2020)第(RL20201216001598)号】1,058,569.16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算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刘雅馨

  抵押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刘雅馨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债权)已于2023年9月27日依法转让给刘雅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特此将下表所列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的事实通知与该笔债权及相关权益有关的借款人、物权担保人和/或保证人、法院判决与裁定确定的责任人及其各自的承继人(下称“义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作为该笔债权及相关权益的出让人,刘雅馨作为该笔债权及相关权益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各“义务人”从公告之日起向刘雅馨履行相应合同约定或法院判决与裁定确定的全部义务(若借款人更名、改制、吊销营业执照或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继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本公告清单列示截止至基准日2023年9月17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刘雅馨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结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详细清单见附表

  联系电话: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021-38852057

  2.刘雅馨,15205211139

  附件:抵押债权资产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义务人

  名称

抵押贷款合同编号  贷款本金

  余额

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夏非《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平银(上海)个循抵字(2020)第(RL20200925002456)号】1,132,528.37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算

  本版公告为信息资讯,不作为签订合同及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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