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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公告】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浙0212破22号

  本院根据宁波市扬顺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5月25日裁定受理宁波风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为宁波风机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风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371号甬商紫荆汇办公楼27层,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嘉盛,19957375036],债权申报期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风机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风机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9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浙江(微信小程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科技金融时报 【公告】 00006 2023-07-14 2 2023年07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