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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健康】

1000多种药品从医保目录中剔除滋补保健美容减肥类药品下月起不能刷医保了

  医保目录的调整规则确定。7月31日晚间,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第1号文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不完全统计,自今年1月起,各省市陆续启动了将省增补药品调出医保目录的工作,截至目前已有1000多种药品从医保目录中剔除。

  《暂行办法》明确了几类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包括:预防性疫苗,滋补药品,保健药品,脱发、美容减肥类等在内的八类不得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规定了医保基金的支付办法等。

  《暂行办法》明确,以下八类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以下五类药品,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以下三类药品,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暂行办法》同时还明确,参保人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

  关于药品的支付办法,《暂行办法》也作出了新规定:“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或治疗费用较低的药品。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的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纳入“乙类药品”管理。使用“乙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省级或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增补药物退出医保舞台的消息引起了部分人的担忧,毕竟,对患者而言,最害怕的一件事往往是“常吃的药物现在不能报销了”。

  “虽然各省市的增补药品目录少了,但是要看到,国家医保目录的药物数目是在增多的。”国家卫健委医疗保障研究室主任顾雪非表示,“地方可以按照不超过国家医保目录乙类药物数量15%的原则增补地方目录,但实际上,很多省市的增补数目是远高于这个比例的。”

  顾雪非表示,有的地区目录可能超出了筹资水平致使基金面临超支风险,而现在要求各地执行国家统一目录,从整体上提升医保药品目录的保障能力和水平,提高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把钱花在刀刃上”,有利于国家医保基金长期稳定运行。

  “在异地就医日渐频繁、异地就医报销结算方式不断改革的前提下,各地增补目录的差异也会使得患者在做报销结算时遇到参保地与就医地报销范围不同的矛盾,而现在统一了医保目录,也给异地就医带来了便利。”顾雪非表示。      

  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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