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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创新】

产品不符合跑步机标准,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个案件催生“走步机”国家标准

  “如果没有检察院依法办案,也许我现在已经在牢里了,更谈不上发展企业。”近日,面对前来洽谈智能平板走步机(下称“走步机”)业务的客户,永康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激动地说。

  不久前,该公司生产、销售“走步机”的行为最终被永康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且该院“案结事不了”,努力推动国家市监总局认定涉案“走步机”为创新产品,最终确立了该新兴行业的国家标准。

  刘某的公司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走步机”等高档健身器材的民营企业。2017年10月至12月,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批总金额达700余万元的“走步机”,因质监部门抽样检测认为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18年2月,质监部门将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如果罪名成立,不仅刘某的公司将遭巨额罚金,而且刘某也可能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金。

  秉着服务民营经济、服务自主创新的理念,永康市检察院了解此案后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达成一致意见——由公安机关直接对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2018年11月2日,该案移送永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结合“三服务”活动,深入企业积极开展大调研,组建特别助企小组,由副检察长带队深入企业开展调研。

  检察官在调研中了解到,该公司2018年产值1.05亿元,是永康市纳税优胜企业,并且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员用于产品和技术研发,属于创新型民营企业。涉案“走步机”就是该公司历经3年的研发成果,曾获10余项专利,虽因标准问题已停止宣传销售,但市场前景十分可观。若被认定为伪劣产品,该创新产品的发展将就此被扼杀,该公司也将遭受近乎毁灭性的打击。

  “绝不能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经过这次调研,永康市检察院党组认识到,该案的办理不仅考验司法办案的精准度,还关系到对企业家创新精神的保护,甚至可能影响永康一个新兴行业的发展。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坚守法律底线,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助推企业创新。

  办案中,永康市检察院没有单方面采信有关部门的检测报告,而是深入分析涉案产品被判定不合格的原因,认为涉案“走步机”在运行速度、产品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跑步机存在显著区别,检测报告根据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径行认定产品不合格,与该产品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造成的危险性不相当。

  检察院梳理案件办理情况,明确法律争议焦点,主动向永康市委市政府、金华市检察院和浙江省检察院汇报,得到专业指导和支持。检察院还与市监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就产品标准等问题逐步形成共识。

  在认真细致把握案件证据的基础上,检察院召开听证座谈会,邀请侦查人员、辩护人、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人大代表和跑步机生产企业代表参加,发表意见,确保案件处理公开公正。

  4月28日,检察院经全面审查研判后认定,该案销售“走步机”的事实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对该公司和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永康市检察院没有案结事了,经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讨论研究,了解到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对健步机产品适用国家标准的意见,认为涉案“走步机”完全符合“新型平板跑步机”的特性,应作为一种新型产品出台新的国家标准。

  对此,检察院致函永康市市监局,商请层报国标委请示“走步机”的标准适用问题,并在上级检察院的支持下,联系对接上级市监部门做好督促和跟踪。

  经过检察院的不懈努力,最终国家市监总局发函认定“走步机”为一种创新产品,不适用跑步机国家标准,并就产品名称、宣传、技术要求等方面给出了规范性的明确意见。章周宇


科技金融时报 【创新】 00007 一个案件催生“走步机”国家标准 2019-06-25 2 2019年06月2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