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支付机构享受“国民待遇”
中国金融业的对外改革开放正在支付行业取得实质性进展。3月21日,央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和监管政策。
《公告》放开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明确了准入规则和监管要求,有助于培育创新驱动的竞争新优势,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对进一步提升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竞争水平,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具有积极意义。
《公告》规定境外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及准入条件,享受“国民待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根据《公告》,外资机构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应具备以下三方面条件:一是商业存在,境外机构应当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主体。二是支付业务设施,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在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三是信息存储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应在境内存储。
此外,外商投资支付机构还应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实力、主要出资人、反洗钱措施等要求。孙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