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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法律】

离婚后继子女还需要抚养吗

  王女士与杜先生再婚8年后因感情不和想离婚,离婚时王女士提出她不再抚养继子小杜。离婚后继母是否还要担负继子的抚养费?日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决在王女士与杜先生离婚后,同时判定小杜由杜先生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

  小杜是杜先生的儿子。2009年7月,杜先生带着9岁的小杜与同样离异单身的王女士再婚。婚后8年,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去年7月,王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还没破裂,没有准许。今年初,王女士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提出不愿承担继子的抚养费。

  法院认为在上次判决原、被告双方不准离婚后,两人关系还是没有改善,就准予王女士的诉请。那么,王女士和杜先生离婚后,是否还需要抚养继子小杜?

  法院认为,继子小杜在杜先生、王女士结婚后与两人共同生活,小杜与王女士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王女士表示不同意与小杜继续保持继母子关系,不愿继续给付抚养费,法院予以准许,小杜仍由其生父杜先生抚养教育。故作出如上判决。

  经办法官表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不是自然的血缘关系,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拟制的亲属关系,可以因婚姻关系产生,也可因离婚而解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继父母是否继续抚养继子女,法律予继父母以选择权。如果继父母不愿意再抚养继子女的,可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这合情合理合法;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应当允许。此种给付行为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不是法定义务。

  林静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07 离婚后继子女还需要抚养吗 2017-09-01 2 2017年09月0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