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丈夫去世,遗产该如何继承
徐老夫妇膝下无子,只有一个女儿徐某,后将外县的沈某招赘入婿,与徐某一同伺候老人,小两口婚后生有一个女儿。可好景不长,女婿不愿与岳父母一家生活下去,夫妻因此矛盾加剧,最终离婚,女儿随母亲徐某生活。
婚前,沈某曾继承其父母的一套房屋,存款5万元,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离婚时,沈某却变卦了,带走了存款,妻子无奈只好作罢。离婚不久,沈某外出期间因车祸去世,沈某的哥哥帮忙料理完后事以后,认为兄弟间有相互继承权,按农村习俗,女人不能继承财产,况且徐某与沈某已离婚,其弟的遗产应由他继承。而徐某认为,自己和沈某毕竟夫妻一场,也应该有继承权,两人为此发生严重争执,虽经多次调解,双方也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于是,徐某和沈某的哥哥一起来到律师事务所申请调解。
律师在对整个案情进行综合审查后认为,沈某生前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且确实有遗产。徐某与沈某已离婚,财产已分割完毕(虽然婚前沈某曾继承其父母的房屋和存款,并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离婚时,徐某没有去争取自己的权利,视为放弃了该项权利),徐某对沈某的遗产已不再享有继承权。沈某离婚后其女儿虽然随母亲一起生活,但她与生父的父女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她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父亲的遗产。沈某的哥哥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当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但沈某的哥哥主动为弟弟料理了后事,所花费的丧葬费应该首先从沈某的遗产中扣除,还给沈某的哥哥。
经过律师的依法讲解,耐心调解,双方终于握手言和。最后,律师为沈某的女儿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宣传了法律,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例中,沈某的哥哥要求继承其弟的遗产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沈某与其妻离婚后,并不能解除其与女儿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女儿应是沈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沈某的哥哥则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及时发现合法的继承人,纠正了剥夺法定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的错误做法。可见,运用公证这一法律手段,依法规范法定继承是非常必要的,不仅可依法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使继承在公正、公平、合法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而且还可以预防纠纷、宣传法律、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周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