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离婚协议书哪份才有效?
律师:最后一份才是双方最终合意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但有一些情况,双方可能先后签了多份离婚协议,那么,哪一份才有效?
吴某与艾某是中学同班同学,大学毕业后的他们选择回家乡就业。在双方父母的推动下,两个年轻人很快就步入婚姻的殿堂。
没想到,好景不长,两个年轻人步入婚姻后,竟然矛盾重重。在一次争吵中,两个人越吵越凶,气急之下,艾某和吴某于2005年5月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其内容规定如下:1.双方自愿离婚;2.双方婚后无子女,没有抚养纠纷;3.双方各自名下的房产及房内物品归各自所有;4.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5.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15万元,以此来补偿女方婚后为男方名下某房屋装修的费用。后来,经过双方父母的调解,继续婚姻生活。
生活一段时间后艾某还是认为自己得不到丈夫的关爱,她对这段婚姻已经死心,提出了离婚的诉求。两个人于2006年8月再次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其内容规定如下:1.双方自愿离婚;2.双方婚后无子女,没有抚养纠纷;3.双方各自名下的房产及房内物品归各自所有;4.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等到吴某出差回来,两个人便携这份离婚协议书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艾某花了好几个月的时间才平复了心情。这时,她偶然间找到了两个人于2005年5月签订的那份离婚协议书。她觉得自己当初花了15万元装修吴某名下的房屋作为结婚用房,既然离婚了,吴某就应该按照这份协议补偿自己当初的装修支出费用。她找到吴某提出了自己的诉求,但吴某不同意。于是艾某向法院提出起诉,请判吴某按照第一份离婚协议书的规定,向其支付15万元。
艾某的诉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律师表示,不管在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双方拟定了多少份离婚协议书,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掌握的处理原则是: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即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更高的效力。其主要理由是,出现了几份离婚协议书,说明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出现了不同的合意内容,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才是双方最终的合意。之前的协议内容与之发生冲突的,表明双方已用新的合意内容改变了之前的合意。法院应尊重双方的这种变更。
具体到吴某与艾某的案件,前后两份协议书的内容,唯一的不同在于第一份离婚协议书中规定“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15万元,以此来补偿女方婚后为男方名下某房屋装修的费用”。第二份离婚协议书则没有谈及此问题。这表明双方的合意内容发生了变更,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就此财产内容达成了新的合意。按照相关事件处理原则,离婚协议书应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处理双方的财产。所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没有涉及房屋装修款补偿问题,可以视为艾某对此已经默认不需要赔偿或是已与吴某达成一致。法院很大可能上是无法支持艾某的诉讼请求的。
吕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