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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法律】

不是所有加班都有加班费

四种情形的自愿加班,有可能自讨苦吃

  加班了,却得不到加班费无论如何都让人难以接受。又因法律对加班有明确的规定,自愿加班很难获得法律支持。因此,劳动者要避免自讨苦吃,下面四种情形的自愿加班应远离。

  “多情”自愿加班,单位可不支付加班费

  [案例]苏某所在的某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员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待遇上实行计时工资。苏某工作很努力,经常主动加班,每天都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后下班。可一年合同期满后,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其经济补偿。苏某拿出一年的考勤记录,要求公司支付一年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公司以其制度有明确规定,只对公司安排的加班负责,并支付加班费。苏某加班并非公司安排,完全是个人为多挣收入的自愿行为。苏某提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认为,苏某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手续的加班,属自愿加班的行为,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分析]《劳动合同法》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加班应该是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行为,而不是劳动者自愿加班的行为。苏某的加班未得到公司同意,也未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加班手续。因此,其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当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约定工作时间过长,未必就是算自愿加班

  [案例]张某入职某公司任生产车间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工作时间和休息约定为:公司根据冬夏季和订单生产情况,由公司安排作息时间,原则上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9小时,公司保证张某每月有不少于2天的休假(满勤按28天计),工资为10000元(28天计)。张某工作3个月后,感觉劳累不已,而且每月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法定时间,却没有给付加班费。干满3个月后,张某辞职并要求公司给付加班费,遭公司拒绝。

  [分析]《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最长底线规定是: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而且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此算来,劳动者每月工作最长时间为210小时(21.75天×8小时+36小时)。而张某每月实际工作时间为252小时(28天×9小时),确实超过了法定的最长工作时间之底线。双方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虽违法,但这只是用人单位应受行政处罚之行政违法行为,若按张某月工资10000元进行折算,小时工资远未低于当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且,除考勤表外,张某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安排其超过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加班,其再要求额外支付加班工资,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未建立考勤记录,不是支付自愿加班费的理由

  [案例]刘某系某公交公司大客车驾驶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以月为周期,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月工资为3100元。劳动合同到期后,刘某提出不再续签,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其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提交了本人制作的连班记录,要求公司支付3年来自愿加班费11544.8元,未获支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工作岗位特殊,经常加班,从2013年10月至2016年10月共计加班648小时,公司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考勤制度,并保存考勤记录不得少于2年,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向本人及时足额支付了加班费,故应当支付本人加班费11544.8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自愿加班,且刘某亦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安排其加班。遂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虽然刘某提交的是其本人制作的连班记录等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至于公司未建立考勤制度,并不妨碍,亦不能减轻劳动者主张自愿加班的举证责任。

  自愿加班虽有考勤表,但未必能得到支持

  [案例]张某系某运输有限公司人事部综合员,负责公司考勤工作。双方合同中约定张某的工资为3600元。2016年8月26日,张某因与公司他人产生矛盾无法和解,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结算时,张某提出自己2年来,有41个休息日加班,要求支付加班费并向公司提交了自己保留的2014年5月至2016年7月考勤表。公司予以拒绝。张某遂申请仲裁,仲裁审理时,公司特别提供了经职工代表会通过的《规范考勤管理的通知》,其中第五条规定:员工加班需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部备案,人事部可予以调休处理,未按规定执行的视为自愿加班。仲裁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规范考勤管理的通知》能够证明公司对加班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而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表未经公司盖章确认,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遂依法驳回了张某的申请。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某虽举证证明自己加班41天,但该证据因缺乏真实性而未被法庭采纳,等于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当然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杨学友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07 不是所有加班都有加班费 2017-08-15 2 2017年08月1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