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分辨夫妻个人财产
结婚,是两个人将彼此的财务融合在一起;离婚,则是要将原本已经融合在一起的财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具体的归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不参与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当中,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很难厘清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何为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晓珊与吴某两个热恋中的人为了表达自己对对方的爱意,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送贵重礼物。比如,情人节时,吴某送给晓珊一副价值三万元的钻石耳环。等到吴某的生日,晓珊则赠送了一套颇有市场升值潜力的纪念币。再到晓珊的生日时,吴某购买了一枚2克拉的钻戒向晓珊进行了求婚。
婚后,两人购买了一辆价值50万元的豪华私家车。这辆豪车一直由吴某驾驶使用。后来,晓珊考取了驾照后,两人又购置了一辆价值30万元的私家车,这辆车则一直由晓珊驾驶使用。
晓珊是一个特别喜欢浪漫的女孩子,结婚三年来,吴某送给了晓珊多款奢侈品牌的首饰,比如钻石手链、钻石项链、名牌皮包、名牌服饰等,总价值高达数十万元。而晓珊则回馈了名牌皮带、钱夹等,最贵的礼物是一块价值3万元的名牌腕表。
在多次吵闹后,两个人最终决定离婚。可这时候,两人对三年来购置的私家车、钻石饰品、名牌腕表等贵重物品的分割,却出现了分歧。吴某估算,婚后三年他购置了近百万元的贵重物品。但晓珊认为,这些物品都是吴某赠与的礼物,算作她的个人生活用品,同意进行财产分割。那么,这些奢侈物品到底算不算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又该如何进行分割呢?
归属认定要结合婚后共同财产总额状况
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为夫妻个人财产。但到底何为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呢?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主要指基于生活、工作和学习的需要,婚后购买的供一方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仔细阅读分析法律规定就会发现,这个规定的落脚点在于“生活用品”。那么,这就是强调必须是生活用品,即用于生活消费目的,不能是生产资料、投资所得,也不可能是房产等不动产。另一个落脚点在于“专用”。在司法实践中,诸如普通的衣物鞋帽、电子产品、书籍等,会被认定为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目前来看,个人专用生活用品的范围越来越大,档次也越来越高。比如,晓珊和吴某这对夫妻提出的贵重首饰、名牌腕表等,这些物品的价值都在数万元以上。而且,这些物品在生活中确实也是由一方专用的,比如钻石项链确实是由女方专用、名牌腕表也确实一直由男方佩戴。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可以认为其为个人专用生活用品吗?其实这样的认定是不妥当的。
贵重物品的归属不能一概而论
从现实生活来看,婚姻中的双方虽然可能消费得起这些价格昂贵的消费品,但其在家庭总共有财产总额的占比度比较高。比如,有的夫妻收入一般,但可能会存在某个时期为爱人购置价格昂贵的首饰的情况。这时认定其为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就有失偏颇。在司法实践中,贵重物品的归属认定要结合双方婚后全部共同财产总额状况,进而进行合理认定哪些个人用品算作贵重物品、归判使用人所有。另外,将贵重物品判归使用人所有后,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的折价款(须考虑折旧)。举例而言,虽然奢侈品牌服饰和钻石首饰确实具有个人专用性,应归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当时购买的意愿,可每个家庭的经济基础和条件不一。比如价格昂贵的貂皮大衣、钻石饰品等,对非常富有的家庭来说,可能就是普通的消费。但对收入一般的家庭来说,就是一笔较大的经济开支。因此,如果不考虑这些物品价值在家庭财产中的占额比例,必将损害婚姻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贵重物品的归属不能一概而论。
值得一提的是,婚后购买的私家车,由一方实际驾驶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但这不意味归属实际驾驶人所有。专用和使用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也就是说归一方使用不能一概视为专用。随着私家车的普及,夫妻离婚时对私家车产权的认定纠纷也并不鲜见。如果是婚后购买的私家车,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是由一方实际驾驶,但是存在双方轮流驾驶情形,而且驾驶并非完全占有性使用,乘坐人的乘坐行为也是对汽车的使用。
需要提醒的是,不少人在生活中不注意保存各种票据,这使得在法律诉讼中,造成证据的缺少。因此建议大家在生活中一定要注意保存票证,比如结婚证,用以证明双方结婚的事实;贵重物品的购买票据,用以证明该贵重物品确实是婚后购买的事实;车辆所有权证和购车发票,用以证明婚后共同购车的事实和车辆的价值。
未婚同居等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另一个值得一提的现象是,有一些年轻人选择同居而不是结婚。同居关系绝不等同于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这笔稿费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针对吴某和晓珊的案例,法院会准予吴某和晓珊的离婚;当初市场价格为50万元的车辆、名牌皮带、名牌钱夹、高级腕表归属吴某所有;当初市场价格为30万元的车辆、钻石手链、钻石项链、名牌皮包、名牌服饰等归属晓珊所有。但鉴于晓珊在婚内接受赠予的礼物价值过高,应给付吴某一定的折价款。
吕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