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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法律】

女职工产假内遭遇其他假日,假期应当怎么算

  鉴于李某休98天产假期间,有26天是周六和周日,于是李某曾向公司要求补休26天。但却不仅被公司拒绝,还被公司严令如期前往上班,否则将按旷工论处,乃至被解除劳动合同。如此之类的还有女职工产假前后患病能否增加医疗期假日、休完产假能否休年休假等疑问。听听律师的指点。

  关于产假与法定假日能否兼得的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即产假是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的一段固定时期,一般从预产期前15日开始休假,到第98天截止,按自然天数计算,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均包含在内。也就是说,李某主张补休26天的请求确实不能成立。

  其次,产假与医疗期能否共享?虽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但女职工在生育之前生病持续到生育的,病假终止,产假开始计算;产假期与疾病医疗期重合的部分仅能计算一次假期;生病持续到产假期满仍未康复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计算病假。

  再次,产假与年休假能否共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分别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即产假和年休假并不冲突,只要符合年休假条件,即可享受。

  廖春梅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07 女职工产假内遭遇其他假日,假期应当怎么算 2017-07-11 2 2017年07月1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