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轻易充当“担保人”
担保人还债后向债务人追偿并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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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有人好心做了担保人,朋友失联,担保人只好帮忙还钱,然而事后朋友竟然不认账。遇到诸如此类的纠纷担保人该怎么办?以下两个案子提醒大家在同意做担保人之前一定要明白其中的法律关系。
担保人还债后向债务人追偿并非易事
宋先生的朋友刘先生之前向张先生借款8万元,约定1年还清,月息一分,宋先生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现在过了5年,张先生无法找到刘先生,便找到宋先生要求还款。经协商,宋先生还了8万元,不需要还利息。几个月后,宋先生找到刘先生要求其偿还替他还的借款,但刘先生拒绝了,若起诉,法院会判刘先生还宋先生钱吗?
律师解答: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即刘先生向张先生借款约定1年还清,诉讼时效2年,也就是说在借款行为发生3年内,张先生需向刘先生主张权利,如不主张,刘先生就享有对该借款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也就是说,保证人同样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即保证人可以以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清偿债务,但是如果保证人在可以主张该抗辩权条件下而没有主张时,向债权人清偿了债务,债务人拒绝给付,保证人难以再向债务人追偿。因此若宋先生起诉,刘先生仍不同意给付借款,宋先生的胜诉可能性很小。
调解协议的担保人可以直接被强制执行
董先生于2016年6月借了6万元给秦先生,说好2016年9月前还钱,但到期后秦先生一直未还钱。董先生起诉到法院后,一审判董先生胜诉,秦先生提起上诉。二审在中院的调解下,董先生和秦先生达成调解协议,董先生同意放弃一部分利息,但本金要在一个月内归还,并且秦先生的父亲老秦表示愿意提供担保。那么倘若秦先生一个月内还是不还钱的话,董先生能直接找秦先生父亲老秦要钱吗?
律师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同时,第十九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如果老秦出于自愿承担担保责任,且法院调解书也列明了老秦为担保人,那么秦先生在调解书确定的还款期限到期仍不还款的情况下,董先生可以向法院申请对秦先生及老秦进行强制执行。
吕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