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时报 数字报纸


00007版:【法律】

单位股东出现变化 劳动者不必重签劳动合同

  崔某所在公司为改变效益下滑、连续亏损的现状,决定增加400万元投资,用于购买新设备投入生产。鉴于原有的六名股东中有三人不愿出资,并已决定退出经营,公司遂另行吸收三人为股东,且在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随即,公司以已经变更股东为由,提出与劳动者的原劳动合同作废,必须重新签订。由于其实质是在工作条件、工作岗位等不变的情况下,既要增加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又要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因而遭到劳动者的一致反对。可公司态度强硬地表示:要么服从,要么走人。对公司的做法劳动者该如何做?

  律师指点: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

  一方面,公司股东的变更不等于公司的变更。《公司法》第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分别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也指出:“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从中可以看出,虽然公司股东可以变更,但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之间是独立的,两者不能等同,股东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的依然存在,公司仍然享受原有的权利,承担原有的义务。

  另一方面,公司股东的变更不等于此前的劳动合同作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股东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即鉴于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用人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的股东,决定了作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发生变化,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也不能发生改变,变更股东后的用人单位,仍应继续履行与劳动者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非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履行法定程序,不得轻易变更或者解除。

  再一方面,如果公司固执己见,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已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颜东岳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07 单位股东出现变化 劳动者不必重签劳动合同 2017-07-11 2 2017年07月1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