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唯一住房也可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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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因为欠债最终被法院强制执行。但如果被执行房屋仅是当事人和其家人生活必须的唯一住房时,就定能逃避执行吗?不乏有人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那么,针对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常以执行目标为其唯一住房为由提出异议,这种异议是否有效?
未按时还款唯一房产被拍卖
陈某与高某为夫妻,陈某与某银行支行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陈某在该行贷款人民币50万元,贷款期限为三年,并约定了不能按时还款的违约责任;同日,高某与该支行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用自己的一套住房作为该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陈某没有按约偿还贷款。随后,该支行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陈某偿还该支行本金50万元及利息,该支行对抵押房屋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陈某与高某没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银行方提交申请要求拍卖抵押房产。但高某以该房产为其唯一住房为由抗辩,称房屋被拍卖后其拖家带口、无处居住,坚决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不过最终法院还是作出拍卖裁定,抵押房产被依法拍卖,该支行的贷款本息全部被收回。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为此,某些被执行人错误地认为,其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不可能拍卖其住房,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即便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法院仍然可以强制执行。本案中虽然陈某高某只有一处住房,但是法院还是能作出拍卖决定。
以生活必须居住房为由提出异议
哪些情况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本人及所复议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据此,即便是没有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若被执行人存在上述几种情况,法院依然可以强制执行其唯一住房。
可以执行欠债人名下唯一住房的条件
有哪些?
第一,人民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非房屋所有权。第二,所保障的居住权是维持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否则,保障就不必要。第三,保障是有期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存权的保障是应急性的,所谓“救急不救穷”,债务人最终还是应向当地政府申请住房保障,不能让本应当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全部转嫁给债权人承担。第四,被执行人不得利用法律对其生存权的保障来逃避执行。
周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