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纠纷可以“私了” 其中风险亦须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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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也就是平常所说的协商和解,是指在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等纠纷后,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那么,“私了”协议效力如何,隐患何在呢?
显失公平,受害人可追加赔偿
周某与朋友吃夜宵时,与邻桌王某发生打斗,被后者用凳子砸伤左手。次日,纠纷双方在派出所民警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王某赔偿周某医药费800元,此调解为一次性终结,以后双方互不相干”。不几天,周某经检查发现被砸伤的左手当时已经骨折,遂住院治疗30多天。伤愈后,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赔偿全部损失。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万元。
说法:多数情况下,“私了”协议一般为有效协议,双方都应履行约定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但协议签订后,周某发现骨折,并支付了远远高出协议赔偿的医疗费,又造成其他误工费等损失,如果维持双方协议中的赔偿数额,则对受害方来说显失公平。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全额赔偿原告损失。
承担刑事责任的,协议赔偿数额可高于民事部分的赔偿
王某、李某因琐事发生打斗,导致李某左臂尺骨骨折,司法鉴定为轻伤。事发后,经公安机关调解,纠纷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王某支付李某人身伤害赔偿金26万元,已支付10万元,余款在半年内分两次付清。李某不要求司法机关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然而,到赔付期限届满,王某并未支付余款。李某遂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剩余赔偿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本案是一起刑事和解案件。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包括: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或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处7年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本案中,李某受轻伤,在王某应承担刑事责任而受害方并未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协议的赔偿数额可以高于民事部分的赔偿数额,故该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发生工伤,私了解决须慎重
民工何某在建筑工地操作搅拌机时不慎受伤。住院期间,何某与所在的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伤补偿协议,载明“一次性赔付2万元,以后发生的有关工伤的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伤愈后,何某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这样,何某所受工伤损失依法应为4万余元。随即何某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但公司以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拒绝再次赔付。
说法: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签订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效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可见,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事宜。但是,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无效:1.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的;2.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者是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予以变更”的规定,何某可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追索应得的赔偿金。
张兆利 王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