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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法律】

挂名法定代表人风险无限

  王某成立了一家新公司,借用朋友张某的身份做法定代表人,张某不用参与任何公司经营,每月给予1000元的报酬。此后张某登记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甲公司的印章和张某的法定代表人印章均交由王某保管、使用,公司的经营和管理都由王某实际控制。王某常常给一些文件让张某签字,张某一般都同意签名。之后,该公司与银行产生借款纠纷,张某曾签署了一张承诺书,内容为张某自愿对甲公司向银行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签字并盖章。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张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指点: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并不能实际控制和管理公司,但实际控制人通过公司名义做出的一些违法行为,却需要挂名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即使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有类似“公司实际由实际控制人经营和管理,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的约定,该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内部有效,对外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范围由法律明确,双方私下的约定对外并不能对抗法律的明确规定。律师表示,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在工商登记上显示的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甲公司向银行借款一事,由张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无论张某与实际控制人王某之间有何约定均不能影响甲公司对银行的偿还责任。而至于张某自己签署的承诺书,只要上面的签字确为张某本人所签,无论张某怎样辩称自己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均不影响该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张某需要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挂名法定代表人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民事责任风险。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自身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行为,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挂名法定代表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挂名法定代表人无论是否知情,若为公司对外借款或其他经营行为出具担保文件,仍须承担法律责任;实际控制人失踪或无法找到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人,挂名法定代表人也将面临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风险。《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个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5.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刑事责任风险。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实施经济犯罪行为,比如诈骗银行贷款、诈骗保险金、非法集资等情况,挂名法定代表人虽然未直接参与以上行为,但如果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以上犯罪行为,却不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很可能要担相刑责。

  自创公司受限风险。《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

  被采取强制措施及限制消费的风险。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时,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周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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