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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法律】

伤者提前去世 已得到的赔偿金是否需要返还

  伤者提前去世,已经得到的赔偿金需要返还吗?日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案,并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案件的原被告同属柯桥区柯岩街道某居委会。2012年12月8日,年近80岁的林大爷走出家门没多远,就被一辆小货车撞倒在地,肇事者是邻居阿坚。送医急救后,老爷子捡回了一条命,但从此犯上了“糊涂病”,不仅记忆力越来越差,有时候连正常交流都成问题。经过精神医学鉴定,林大爷被认定为有脑外伤所致的精神障碍,与交通事故系直接因果关系,并被评定为二级伤残。

  2014年7月,林大爷的家人将阿坚告上了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判令除保险公司赔偿外,肇事者阿坚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合计36万余元。其中护理费一项,前期护理费47666.22元(共计254天,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定残后的护理费认定5年,计140304.50元。

  2015年11月,林家就后续医疗等费用起诉阿坚。在案件审理期间,林老爷子就去世了。女儿阿青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经法院审判,阿坚应赔偿各项费用合计8万余元。

  “我付了5年的护理费,老爷子人都没了,这多余的护理费总该退给我。”今年5月,阿坚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中,阿青作为被告出庭。阿青认为,阿坚已经支付的护理费是一种风险补偿金,是一锤子买卖。“如果老爷子还活着,我们也有可能承担后续护理费不足的风险。”阿青认为,既然林家人要承担这种风险,反之,阿坚作为赔偿义务人也要承担支付超过实际护理费用的风险。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肇事方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等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原则是“损失填补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阿坚表示,当时确定的5年护理期限只是一个暂定的年限,如果受害人超过5年仍需护理,受害人可以继续主张赔偿;同理,如果所需护理时间不足5年,不足部分对应的已收取的护理费就应该返还,否则就是法外获利。

  经审理,法官指出,2014年对林大爷后期护理时间的确定,已经综合考虑了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的健康状况、具体伤残等级、护理等级等多方面因素。“也已经考虑了受害人定残时已满75周岁的事实。”因此,当时判定的5年护理期虽是酌情认定,但当时确定的护理费其实是定额赔偿的金额。

  “当时法院已经一次性判决受害人取得该笔护理费用,因此现在要求返还,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对阿坚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钟伟 冯娣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07 伤者提前去世 已得到的赔偿金是否需要返还 2016-12-13 2 2016年12月1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