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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法律】

虽然母亲已与继父离婚 继子仍需要尽赡养义务

  1985年,陈某丈夫去世,她带着7岁的儿子袁某改嫁,韩先生成了袁某的继父。袁某上中小学期间,韩先生为他交学费,每天接送,辅导他作业,履行了父亲应尽的义务。袁某参加工作后买了房子、成了家。2005年,韩先生与陈某离婚,一直没有再婚,也无亲生儿女。如今,韩先生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还经常生病,手头很紧张。没有办法,韩先生只好去找袁某让他每月给些钱,但几次恳求都遭他拒绝。他拒绝的理由是:他母亲与韩先生早已离了婚,他与韩先生的继父子关系也随之消灭。韩先生问,袁某的这种理由能成立吗?

  律师分析:袁某的理由不能成立,他应当赡养韩先生。《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母子女只要在一起生活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就具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产生与亲生父母子女间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实践中一般根据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经济上尽了抚养义务(如对继子女给付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或者生活上尽了教育抚养义务(如对继子女生活上照料、帮助,在思想品德、学业上对继子女关怀、培养)等方面来认定。

  由于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因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结婚而产生的,所以,人们常常认为,一旦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的婚姻关系解除了,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就不存在了,其实这是一种片面理解。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会因为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离婚而自然终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指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婚姻关系消失,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继子女对曾经抚养教育过他们、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主要是承担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韩先生和继子袁某共同生活多年,对袁某生活上关怀、学业上培养,并且承担了教育费,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双方之间产生了与亲生父子间相同的权利义务,相应地,袁某有赡养韩先生的义务。这种法定义务不因韩先生和袁某母亲离婚而消灭。潘家永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07 虽然母亲已与继父离婚 继子仍需要尽赡养义务 2016-12-06 2 2016年12月0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