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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法律】

物业费不可不交 维权时有理有据

  当前,因物业费问题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有的业主因物业服务不满意而不交物业费,有的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不交物业费,有的甚至认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无效而拒交物业费……对此,业内人士提醒,不管小区业主还是物业公司,维护自身权益都应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法进行。

  ?事先无约定,业主承担物业费

  三年前,蒋先生将城区某小区的房屋租给茹女士,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三年,租金每月1500元,按季支付。合同内容还涉及房屋转租、维修等事项,但并未涉及物业费承担问题。签约当天,茹女士还支付了3000元押金,约定期满后退还。

  租住期间,茹女士一直按约支付租金等,但每年缴纳的600多元物业费,一直由蒋先生支付。在租赁期满退还押金时,蒋先生扣除了其中的近2000元,作为代缴的物业费。对此,茹女士认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物业费,该费用不应该由自己承担。经多次协商无果,茹女士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蒋先生退还全部押金。

  庭审中,蒋先生辩称物业费与水电煤气费用一样,应由实际使用人支付,茹女士实际使用房子,享受物业服务,理应承担物业费,自己只是代缴。

  经审理,仲裁庭认为,在出租人与承租人没有约定物业费承担的情况下,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业主负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承租人不承担该项费用。本案中,蒋先生应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其扣除押金抵冲物业费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故仲裁庭最终支持了茹女士的仲裁请求。

  ?不得以不知情为由拒交物业费

  刘先生是绍兴柯桥一小区业主。去年初,该小区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委托合同,双方约定物业服务的受益人为该小区全体业主和使用人,物业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元收取。随后,物业公司入驻该小区,并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

  到了年底,物业公司通过派人上门、寄挂号信、电话催缴等形式,向刘先生收缴物业费,但刘先生均以事先不知情为由拒绝缴纳。刘先生认为,自己没有与物业公司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委会不能代表自己的想法,应由合同签订主体自行缴纳物业费。经协商未果,物业公司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刘先生支付物业费。最终,仲裁庭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请求。

  仲裁庭认为,物业公司虽未与刘先生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协议,但资质合法的业委会有权代表业主签订物业合同,且该合同对业主具有相应的约束力。因此,刘先生在物业公司实际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情况下,应按约缴纳物业费。

  钟伟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05 物业费不可不交 维权时有理有据 2016-09-13 2 2016年09月1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