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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法律】

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如果自己不主动去法院告诉 就视为放弃了权利

日常生活中,常会遇到许多法律问题,但老百姓常说“苍天有眼”,认为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要有理有据,自有执法机关“撑腰”。然而,有的时候,虽然自己是受害者,也可能得不到及时关注和保护。

  案例一:

  女白领被当众污蔑是“小三”

  李女士是一家企业的文秘,前不久,她跟随老板去外地出差回到单位,被老板的太太当众泼了一脸茶水,对方言辞犀利地指责她是影响他人婚姻生活的第三者,李女士非常委屈,自己跟老板出差只是因为工作需要,与他根本没有私交。老板太太的行为侮辱了她的人格。然而,老板为了息事宁人,替他太太向李女士道了歉。李女士心里仍然不舒服,自己受了这么大的侮辱,竟然没人站出来为她主持公道。

  律师指点:该案例中,老板太太的行为涉嫌侮辱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然而,前款罪,只有告了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该案例涉及到“不告不理”原则,李女士遭到他人侮辱诽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她不主动去法院告,就视为已经放弃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案例二:

  想结婚却遭父母拳打脚踢

  女孩吴某年满21周岁,与男友恋爱两年想结婚,吴某父母要求男方拿出10万元彩礼,否则就得逼女儿分手,但男方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女孩反对父母行为,趁父母不注意悄悄取走户口与男友去登记结婚。然而,父母直接从婚姻登记处将排队等待登记结婚的女儿拳打脚踢地带回家,并将其锁在房间内,让其闭门思过。

  律师指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吴某父母对女儿关禁闭的行为,已经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吴某应按照法律程序要求执法机关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反之,就视为已经放弃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执法机关就不予处理。

  “不告不理”是法律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俗话,意思是说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你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执法机关依法保护你的合法权益后,执法机关才对你的请求进行受理处理。反之,虽然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但没有请求执法机关处理的,就视为你已经放弃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的权利,执法机关就不予处理,因此叫“不告不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周仁超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05 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如果自己不主动去法院告诉 就视为放弃了权利 2016-09-13 2 2016年09月1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