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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法律】

欠缴社保导致无法领取退休金 赔偿额如何确定

  经朋友介绍,乡下木工金宝才(化名)于1994年11月入职某电视大学,在后勤从事学校搬迁后初建期间的木工技术工作(后来从事后勤杂务工作)。虽然每天上班需要骑自行车40分钟,可他觉得能在城里谋一份工作不容易,因此,校方一直未签订用工合同,金宝才也未敢提出异议。直到2008年2月初,也就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校方才与金宝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并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为其办理了社保养老保险。2014年12月20日,金宝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校方停止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等费用。但直到金宝才退休,校方始终没有为他补缴2008年以前的养老保险金。早在退休前,金宝才多次找学校领导要求补交2008年以前的社保金,校方以2008年前双方未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

  当了20多年工人,退休却拿不到退休金,心里极不平衡的金宝才决定诉诸法律为自己讨个说法。他一纸诉状将校方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校方按月给付退休金。法院受理后,依职权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得到的回答是,金宝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为其办理2008年2月以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手续。

  法庭审理过程中,金宝才诉称,原告自1994年入职被告学校,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是谁都否认不了的。且按照国家《劳动法》的规定,被告未及时为原告补交社会保险,导致如今补交不能,原告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其损失极其巨大,应由被告全额承担。被告校方辩称,双方于2008年2月开始建立正式劳动合同关系,而此前只是临时雇用性质的劳务关系,因此,学校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早在1994年入职被告学校,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情形。被告主张劳务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又因被告于用工之起,直到2008年1月期间,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原告无法享受退休金待遇,责任在被告。对此,被告应承担过错损失赔偿责任。原告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受其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缴费金额、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难以精确界定,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合理的计算方法,本院参照当地年度退休职工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计算。遂判决被告按月给付原告退休金。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属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害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司法实践中,养老保险损失赔偿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一次性赔偿,按照每月领取的退休养老金数额,计算到平均寿命年龄75岁,即15年。其计算公式为:月工资×12个月×15年。另一种是按照当地年度退休职工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杨学友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05 欠缴社保导致无法领取退休金 赔偿额如何确定 2016-07-26 2 2016年07月2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