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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法律】

医院拒绝提供治疗记录 患者可以提出赔偿要求

  半年前,郑冬梅(化名)在家搞卫生清理外墙时,不慎从三楼摔下后,被送往一家医院住院治疗。经CT及X线等各项检查,确诊为脊椎原发性轻度损伤。出院诊断,郑冬梅的脐平面以下深浅感觉消失,双下肢肌力为0-,构成二级伤残。因郑冬梅对此深感怀疑,遂到上级医疗机构咨询。专家查看郑冬梅首次诊治时的CT及X线检查材料后,认为郑冬梅的伤情经正当治疗,并不会导致如此结果,并提出可能是出现了病变,也可能是采取的医疗措施上存在问题。郑冬梅遂要求原医院出具自己的治疗记录,而医院起初百般推脱,之后又以已经不慎遗失为由拒不提供。郑冬梅这样的情况能否要求医院作出赔偿? 

  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保存好治疗记录是医院的法定义务。《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而本案所涉医院却声称治疗记录遗失,明显是对自己义务的违反。

  另一方面,郑冬梅有权查阅治疗记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则更加明确地指出:“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与之对应,本案所涉医院拒不向郑冬梅出具治疗记录,无疑是对郑冬梅知情权的侵犯。

  再一方面,医院难辞其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治疗没有过错等,就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是医疗机构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就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的第二条处理,也就是“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不管医院以不慎遗失为由拒不提供还是确实不能提供,均意味着其举证不能,自然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颜东岳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05 医院拒绝提供治疗记录 患者可以提出赔偿要求 2016-07-26 2 2016年07月2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