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的车撞伤人 应当由谁负责赔偿
陶某于2014年12月在某4S店购买了高级轿车一辆,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最后一笔车款的支付期限为2016年6月,该车在C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今年1月,陶某在驾驶该轿车时与陈某驾驶的速腾轿车相撞,造成速腾车受损、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陶某负主责,陈某负次责。陈某要求陶某和C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5万元,而陶某以自己尚未取得车辆所有权、不是车辆的所有人为由拒绝赔偿。那么,该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人是陶某还是4S店?
律师解答:《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人的认定,是以运行支配人承担赔偿责任为原则的。
在本案中,陶某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车辆,在购买方陶某付清全部车款前,出卖方即4S店保留着车辆所有权,是为了保证陶某按期付款,究其实质,所有权保留仅仅是债权担保的一种手段,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债权,而对车辆的占有、使用等实际支配权已经转移给陶某。4S店尽管还是车辆的所有人,但其已经失去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控制权和运行收益权,再要求其对机动车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陶某驾驶分期付款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与4S店无关,陶某应该自行承担赔偿责任。陈某要求陶某和C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其损失是正确的。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