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浙江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下月施行
日前,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修订后的条例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等部门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监管机制,同时利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督抽测。
根据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