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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法律】

遭遇银行卡被盗刷 怎样第一时间收集证据

  三个月前,梁某突然收到一条银行系统发来的手机提示短信,称梁某凭密码交易的银行卡账户被转账和取款计12万余元。鉴于梁某根本没有办理相关业务,且银行卡明明就在自己身上,梁某立刻拨打了客服电话。被确认确已转账和取款后,梁某曾以自己的银行卡被不法分子复制、盗刷,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银行赔偿,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梁某不能证明自己当时不在ATM机操作现场,且操作人蒙着脸面,无法确定真实身份。加之梁某不能说清银行卡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被复制,即操作人很可能是梁某本人,或者与梁某本人有着直接关联,不能就此认定银行卡被复制、盗刷。梁某提起诉讼后,法院也以同样的理由,判决驳回了梁某的诉讼请求。这到底是怎么回事,遭遇类似情形究竟应当怎样收集证据?

  梁某为何会败诉。首先,梁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在审理相应的银行卡纠纷案件时,无疑必须查明转账和取款过程中,用户是否在现场、其所持卡是否为真卡,审查银行卡信息或密码泄露的原因等,以确定究竟是否存在银行卡被复制、盗刷的基本事实。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鉴于梁某主张自己的银行卡被复制、盗刷而要求银行赔偿,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银行卡被复制、盗刷的事实存在。正因为梁某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自然也就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银行卡被复制、盗刷的证据应保留。一方面,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之后,应该马上通知银行并办理挂失,向银行询问盗刷的方式、时间、地点、交易对方账户信息以及离自己最近的ATM机位置。必要时,还可记下客服人员的号码,以便核实;另一方面,可以迅速到附近的ATM机操作银行卡,由于此前已经办理挂失,ATM机会作吞卡处理。用户则可保留好凭条,以便证明自己和真的银行卡均不在盗刷现场,银行卡已被他人复制并盗刷;再一方面,应及时口头向公安机关报警,告知盗刷金额、方式、时间、地点以及交易对方的账户信息。再到银行打印账户明细,携银行卡、身份证等前去办理报警书面登记。颜东岳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06 遭遇银行卡被盗刷 怎样第一时间收集证据 2016-05-31 2 2016年05月3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