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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法律】

雇员自愿放弃向肇事者追责 意味着也免除了雇主的责任

  四个月前,胡小娥(化名)受雇主李某的指派,骑行人力三轮车送货途中,被肖某驾驶的小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小娥无需承担事故责任。事后,基于考虑胡小娥可以通过雇佣关系,从雇主李某处得到赔偿,而肖某与胡小娥是亲戚,难于拉下面子,胡小娥曾与肖某签订过一份书面协议,表明胡小娥自愿放弃要求肖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以及放弃以肖某为被告向法院诉请赔偿的权利,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由于雇主李某拒绝担责,胡小娥不得不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上述相关费用。不料,法院却于近日驳回了胡小娥的诉讼请求。胡小娥问:这是为什么?

  律师解答: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即雇主李某确实可以免责。

  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也分别指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赔偿”。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也就是说,雇主对雇员在工作中所受到的伤害,无论是来自工作本身,还是来自第三人,都的确具有赔偿的义务。胡小娥根据雇主李某指派,骑行人力三轮车送货,且在送货途中受到伤害,似乎因符合相关要件,而决定了雇主李某难辞其咎。其实不然,因为雇主李某对胡小娥的伤害毕竟没有过错,第三人肖某才是造成胡小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且已经被交警部门认定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就表明,雇主李某在向胡小娥作出赔偿之后,有权据此向肖某追偿全部损失。可由于胡小娥与肖某的协议中,明确约定胡小娥放弃对肖某的一切赔偿请求乃至诉讼权利,甚至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自然意味着即使雇主李某对胡小娥作出了赔偿,也无权通过行使追偿权来向肖某追偿,从而减少自身损失,这对雇主李某来说,明显极不公平,且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故胡小娥放弃对肖某的赔偿请求权,应当推及于雇主李某,即胡小娥已经放弃赔偿权利的部分,无权另行要求雇主李某赔偿。

  颜梅生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07 雇员自愿放弃向肇事者追责 意味着也免除了雇主的责任 2016-04-19 2 2016年04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