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后让同行者冒名顶替 保险公司也必须赔偿损失
两个月前的一个夜里,由于见路上车辆、行人较少,急着回家的陈某遂超速驾驶。岂料由于车灯较暗,遇见路障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小车撞上路边石墩。陈某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和保险事故报案电话后,考虑到自己的驾驶分已因违章被扣得差不多,如果加上此次,极有可能扣满12分甚至还会超过,便让同行的妻子冒充驾车员。由于妻子在接受交警询问中漏洞百出,最终不得不承认了顶包的事实。交警部门对陈某进行教育后,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陈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1万余元修理费用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陈某让人顶包等于伪造事故现场,而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公司对伪造事故现场的,有权拒绝理赔。
从法律上分析,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照样必须理赔。
一方面,顶包不属于保险免责事由。根据车辆损失险的有关免责条款,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包括:(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三) 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4.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扣分达12分,仍然驾驶机动车的;5.利用保险车辆进行犯罪活动;(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与之对应,顶包明显不在其列。
另一方面,陈某的行为有别于伪造事故现场。伪造事故现场是指当事人为毁灭证据或达到嫁祸于人的目的,有意改变或布置现场。而陈某之所以让妻子顶包,是因为担心被继续扣分导致满12分,并非出于毁灭证据、嫁祸于人,陈某也没有对现场进行过任何破坏或改动,尤其是顶包系发生在事故已成定局之后,对事故的发生、损失的大小已经没有任何实际影响,即根本不属于事故形成的原因,也未加重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或程度。即保险公司不能借口保险合同中有相关内容,而任意对号入座。
颜东岳